close


河北“車震視頻曝光涉事女自殺”事件有結果

去年9月1日下午,河北館陶一女子在該縣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隊內服下農藥自殺,經搶救無效於當晚離世。

來自多個消息源的信息證明,該女子去巡警特警大隊的起因是在網上流傳的一段視頻視頻中,一對男女在小轎車中親熱,被多個身穿制式警服的人拍攝此段視頻在邯鄲地區出現病毒式傳播自殺女子正為視頻中的女士。

該段視頻何人所拍?為何會上傳網絡?該女子到巡警特警大隊中發生瞭何事為何會自殺?近日,河北省館陶縣人民法院的刑 事判決書,讓我們知道瞭其中的內幕:

河北省館陶縣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

(2017)冀0433刑初12號彰化監視器

公訴機關館陶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案發前系館陶縣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隊隊員,戶籍所在地邯鄲市館陶縣,捕前住館陶縣。因本案行為於2016年9月3日被館陶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於2016年9月10日被館陶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館陶縣看守所。

辯護人申志鵬,河北紫微星律師事務所律師彰化監視器廠商

被告人楊某某,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中共黨員,案發前系館陶縣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隊民警,戶籍所在地邯鄲市館陶縣。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於2016年9月9日被館陶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1月3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現住館陶縣。

辯護人鄭建國、張東耀,河北維民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館陶縣人民檢察院以館檢公訴刑訴[2016]1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犯濫用職權罪,於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瞭本案。館陶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紅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申志鵬,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鄭建國、張東耀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館陶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中上旬一天的下午,館陶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輔警王某某、宋某、王某、董某四人在沒有正式民警的帶領下,駕駛警車超出其巡邏范圍,行駛至館陶縣化工園區一條東西路上,發現一輛日產轎車停靠在路邊,王某某等四人隨即下車,對車輛進行盤查,拉開車門後發現韓某1和張某2正在車內副駕駛發生性行為,王某某使用手機對車內情況進行瞭錄像。隨後王某某等四人將兩人帶至館陶縣巡特警大隊東院,宋某向館陶縣巡特警大隊東院負責人楊某某匯報後,楊某某安排宋某等人對兩人進行調查詢問,經詢問,證實兩人系情人關系,後在楊某某的授意下,宋某等人收取張某28000元,然後讓兩人離開。宋某等人將收取的8000元交到楊某某手裡,楊某某將這筆錢的30%或40%返還給宋某,宋某四人將錢某分。事後,王某某用手機拍攝的車內視頻沒有及時刪除或交專人保管,且多次讓他人觀看該視頻,導致該視頻在2016年8月在網絡上被廣泛傳播。2016年8月30日7時許,韓某1因視頻外泄到館陶縣巡特警大隊討說法時,喝下其隨身攜帶的農藥,經搶救無效於2016年9月1日死亡。該事件被北京青年報、新京報及各大網站報道、轉載,引起社會強烈關註,造成瞭惡劣的社會影響。

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瞭相關證據,據此,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王某某系坦白,真誠悔罪,建議從輕量刑。

被告人楊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楊某某系自首,犯罪情節輕微,真誠悔罪,建議從輕判處。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中上旬一天的下午,館陶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輔警王某某、宋某、王某、董某四人在沒有正式民警的帶領下,駕駛警車超出其巡邏范圍,行駛至館陶縣化工園區一條東西路上,發現一輛日產轎車停靠在路邊,王某某等四人隨即下車,對車輛進行盤查,拉開車門後發現韓某1和張某2正在車內副駕駛發生性行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手機對車內情況進行瞭錄像。隨後王某某等四人將兩人帶至館陶縣巡特警大隊東院,宋某向館陶縣巡特警大隊東院負責人被告人楊某某匯報後,楊某某安排宋某等人對兩人進行調查詢問,經詢問,證實兩人系情人關系,後在楊某某的授意下,宋某等人收取張某28000元,然後讓兩人離開。宋某等人將收取的8000元交到楊某某手裡,楊某某將這筆錢的30%或40%返還給宋某,宋某四人將錢某分。事後,王某某用手機拍攝的車內視頻沒有及時刪除或交專人保管,且多次讓他人觀看該視頻,導致該視頻在2016年8月在網絡上被廣泛傳播。2016年8月30日7時許,韓某1因視頻外泄到館陶縣巡特警大隊討說法時,喝下其隨身攜帶的農藥,經搶救無效於2016年9月1日死亡。該事件被北京青年報、新京報及各大網站報道、轉載,引起社會強烈關註,造成瞭惡劣的社會影響。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其於2014年5月至今在館陶縣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隊(以下簡稱巡特警大隊)三中隊工作,其沒有執法證,在公安局的身份是輔警,協助正式民警工作,其主要負責巡邏、防控、維穩,以及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等。在巡特警大隊東西院合並前的三四個月,馮志平調走瞭,楊某某調到瞭巡特警大隊東院,負責巡特警大隊東院的工作。巡邏由五個巡邏中隊負責,巡邏的范圍是館陶縣縣城范圍內,有特殊任務時也可以到縣城外執行特殊任務。每個中隊有自己的巡邏范圍,一般是巡邏到哪就去哪,平常其習慣和王某、宋某、董某一起巡邏,楊某某沒有讓輔警在民警的帶領下進行巡邏,也沒有讓輔警協助民警對可疑人員盤問,記得楊某某來到巡特警大隊東院後,經常督促輔警自己去巡邏,另外,楊某某也沒有安排過正式民警帶領輔警去巡邏;這個視頻是其用自己的手機拍攝的,其記得在2015年7月上半月一天下午三四點鐘的時候,其和巡特警大隊的宋某、董某、王某,萬某2駕駛巡特警大隊的警車在館陶縣化工園區的一條東西路進行巡邏時發現有一輛銀白色的日產轎車開著火停靠在路南邊,車頭朝東,當時周圍沒有人,這個地方比較偏僻,其和宋某、董某、王某覺得可疑,就把警車停到這輛車的前面,後其和宋某、董某、王某就上前進行盤問,其記得當時沒有帶執法記錄儀,根據規定又要求對盤問過程錄音錄像,所以其拿出自己的手機打開瞭拍攝功能,進行瞭拍攝,當時這輛車車門沒有上鎖,隨手就打開瞭車門,發現一名女子在副駕駛上躺著,一名男子在這名女子身上趴著,兩人在發生性關系,當時這名男子很慌張,說這件事不能讓他人知道,並提出私瞭,其和宋某等人沒有同意,其和宋某等人問他倆是什麼關系,他倆拒不交代,後來其和宋某等人將這名男子帶上警車,兩名隊員開著日產的車載著這名女子,將他們帶回瞭巡特警大隊。王某給這名女子作瞭筆錄,宋某給這名男子作瞭筆錄。後來其聽宋某說對這兩個人進行瞭處理,這名男子當天去銀行取瞭錢,記得當時這名男子向隊裡不是交瞭八千元就是六千元,交瞭錢後,就讓這名男子和女子回去瞭。宋某將這筆錢交給瞭巡特警大隊副大隊長楊某某。楊某某將這筆錢的30%或40%返給宋某,其記得不是當天就是第二天宋某將楊某某返回的錢給其、董某、王某、萬某2幾人,將返還的錢某分瞭。2016年8月30日,這個女子因為不雅視頻傳到網上的事到館陶縣巡特警大隊找大隊長李某討說法時喝農藥,後經搶救無效死亡;2015年10月,其和朋友張某1、曹某三人一塊在館陶縣大喜龍蝦飯店吃飯,吃飯期間張某1拿著其的手機玩過,張某1承認把這個監視器安裝台中不雅視頻傳到瞭他自己的手機上,這個視頻具體是如何上傳到網絡上的其不清楚。按照規定不該查處“車震”,其在巡特警大隊期間,平時楊某某默許輔警巡邏查處“車震”行為,查處後收錢,然後將收錢數的30%或40%返給巡邏隊員。收錢的30%或40%返還輔警的事是慣例,是誰定的其不知道,大隊長李某和副大隊長楊某某都知道此事。

(2)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其是在2015年4月23日到巡特警大隊(東院)開始工作的,2015年7月中下旬,東西院合並,當時其作為東院的負責人,負責東院的全面工作,巡特警大隊主要負責巡邏、防控、反恐、處突,以及領導交辦的其它臨時性工作等,巡特警大隊的執法范圍主要是館陶縣縣城內,主要是安排、督導巡特警大隊的巡邏工作等,但其也隨時把東院的工作向李某匯報。在王某某等人將韓某1、張某2帶回巡特警大隊後,收錢前,其感覺他們應該向其匯報瞭,平時,隊員將涉案人員帶回大隊後,都先向其匯報,其再向大隊長李某匯報。對韓某1、張某2詢問做筆錄其想不起來是否系其安排,大隊平時都是誰帶回來的人誰詢問,當時不是宋某就是董某對其說,韓某1、張某2二人不願意別人知道偷情的事,願意交錢,後來他們交瞭8000元。在其負責東院巡特警大隊期間,發生瞭違法查處韓某1、張某2的事情,隊員用手機拍攝瞭韓某1、張某2的不雅視頻,且視頻外泄,在網絡上廣泛傳播,導致韓某1喝農藥自殺,造成瞭惡劣的社會影響。對這種男女關系的案子巡特警大隊不應當處理,他們四人都沒有執法資格,他們四人的身份是輔警。按照規定,輔警不能辦案,輔警應該在正式民警的帶領下進行巡邏,但巡特警大隊的實際情況是正式民警嚴重不足,隻能讓輔警在沒有正式民警的帶領下進行巡邏。其按照規定,要求巡特警大隊隊員在執勤、巡邏過程中,用執法記錄儀進行錄音錄像,對拍攝的錄音錄像資料妥善保管,不能外傳。其平時要求巡特警隊員對於拍攝的錄音錄像資料要妥善保管,對需要移交案子的錄音錄像資料要隨案移交,不構成案子的要及時銷毀,避免外傳。

2、證人證言

(1)證人楊某證明,2014年5月至今在巡特警大隊工作,2016年8月30日早晨韓某1在巡特警大隊辦公室喝“敵草快”除草劑,中午被領導安排和趙華龍及韓某1弟弟帶著韓某1的血液、尿液和殘留藥液去北京解放軍307醫院化驗,當晚21時許,化驗結果告知韓某1傢人,當韓某1被轉院至河北醫科大學第二醫院,又帶著化驗結果也去瞭第二醫院,9月1日下午韓某1病危,韓某1傢屬要求出院,當天17時韓某1離開回館陶,途中韓某1死亡,當晚韓某1屍體被送到館陶縣人民醫院太平間停放。

(2)證人寧某證明,2014年5月至今在巡特警大隊工作,2016年8月30日早晨韓某1在巡特警大隊辦公室喝“敵草快”除草劑,將韓某1送至館陶縣人民醫院東院急癥室搶救,當晚23時許,韓某1被轉院至河北醫科大學第二醫院,9月1日下午韓某1傢屬要求出院,當天17時韓某1離開回館陶,途中死亡,當晚韓某1屍體被送到館陶縣人民醫院太平間停放。

(3)證人張某2證明,2015年夏天,其和韓某1開著一輛白色尼桑車在館陶縣工業園區裡面的小路上,在車裡正在發生性關系,一輛公安警車停在瞭其的車前邊,下來瞭4名公安人員,他們的制服上寫著特警,其中有一個人拉開其的車門,有一個人拿著像是記錄儀對其和韓某1在車內的情況進行錄像,他們當中的一個人說下車,到中隊去說明情況,他們也沒有出示工作證件,後來強行把其帶到他們開的警車上,到大隊後,他們把其帶到二樓樓梯東拐第一個屋對其進行詢問,他們問材料時間有半個小時,最後,四個人之外的那個比其大的人對其說認識韓某1的父親,說讓其拿些錢,其說可以,但得替其保密,他說,那你就拿一萬元,其給他求情能少點,他說他請示一下領導,他就出去瞭,一會兒他就回來瞭,他說領導說拿8000元,交瞭8000元他們也沒有給其開具票據,後來他們把韓某1領瞭出來;2016年8月27日,有一個朋友給其打電話說出事瞭,視頻傳到網上,8月30日其去公安局找紀委書記白海濱,要投訴他們,白海濱說他們知道瞭,正在調查,他們當時沒有問其材料,9月6日上午,館陶公安局白海濱和李文舉在邯鄲佳圓商務賓館找到瞭其,給其記瞭一份材料並退還瞭其當時交的8000元。

(4)證人李某證明,2013年至今任館陶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工作,任巡特警大隊大隊長(副科級)。在2013年其任巡特警大隊長時,巡特警隊在陶西村大隊部(西院),在2014年四五月份的時候館陶縣公安局從治安管理員中選調50名人員充實到巡特警大隊,作為輔警進行巡邏、防控,在2015年四月份,局裡將楊某某調到巡特警大隊協助其工作後,其安排楊某某負責巡特警大隊東院的工作,在楊某某負責巡特警大隊東院期間,巡特警大隊的巡邏工作由楊某某具體負責,輔警巡邏都是楊某某安排的,巡特警大隊的巡邏范圍是館陶縣縣城主城區,巡特警大隊有五個巡邏中隊,分別負責五個片區的巡邏工作;在2016年8月30日早上,接一名女子的電話,其趕緊趕到巡特警大隊,女子說她在巡特警大隊辦公樓一樓樓梯口西面第一個辦公室內,當時其和這名女子在屋內,這名女子情緒激動,知道她叫韓某1後,其和她交談瞭一段時間,隨後就從自己的袖筒裡拿出瞭一個綠色瓶子,打開後喝瞭一口,其發現情況不對,其趕緊將她手裡的瓶子打掉瞭,然後馬上讓人將她送到瞭館陶縣人民醫院(東院),對韓某1進行搶救,當天其聽從醫生的建議,安排人將韓某1喝剩下綠色瓶子內的液體拿到北京。北京的化驗結果是液體含有“敵草快”的成分,並建議轉院。在8月30日晚上,其就安排瞭六七個隊員連夜將韓某1送到石傢莊省二院進行搶救治療。第二天其也去瞭石傢莊省二院,韓某1在石傢莊二院時身體狀況一直平穩,在9月1日下午,韓某1病情惡化,醫生讓準備後事,當天下午四五點鐘的時候,韓某1死亡。隨後,就將韓某1的屍體拉回瞭館陶縣醫院;韓某1讓其看視頻時,其才知道這個視頻,後來,其通過瞭解得知,這個視頻是王某某用自己的手機拍攝的。在2015年7月份的時候,王某某、宋某、王某、董某在巡邏時發現韓某1和張某2在車內發生性關系,後來巡特警大隊東院收瞭韓某1和張某2不是八千元就是六千元。他們沒有向其請示過,當時其在巡特警大隊(西院)辦公,其一般不去巡特警大隊(東院),楊某某具體負責巡特警大隊(東院)的工作,巡特警大隊(東院)隊員有什麼事情不直接向其請示匯報,而是先向楊某某請示匯報。楊某某對於重要的事情,再向其請示。收錢時肯定沒有向其匯報。為瞭激勵巡特警大隊隊員做好工作,巡特警大隊有對於幹得好的人員,給予報銷一些油費、飯費,這些費用一般是收取錢數的百分之二十、三十。

(5)證人宋某證明,證實自己系輔警身份,主要在縣城轄區負責巡邏。在楊某某負責東院期間,他負責東院的全面工作,在巡邏過程中遇到涉案情況,輔警都是直接向楊某某匯報。平時巡邏,楊某某直接安排輔警在沒有正式民警帶領下進行巡邏、盤問。帶回韓某1、張某2來隊之前沒有向楊某某請示,回隊後其和董某給楊某某匯報瞭,楊某某安排做筆錄,後其和董某又向楊某某匯報,說張某2願意拿8000元,楊某某同意後讓收錢後放人。其沒有向李某匯報,收錢後把錢交給瞭楊某某,在楊某某負責東院期間,收的錢都是交給楊某某,除瞭這一次,其記得其參與的至少還收過二三十次錢,這些錢都交給楊某某。沒有明文規定允許可以超出執法區域執法,但按慣例,輔警也可以將涉嫌違法嫌疑人帶至隊裡進行調查,可以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罰和罰款,為單位創收。

(6)證人王某證明,其和宋某、王某某、董某四人都不是正式民警,沒有執法資格,都是輔警,協助正式民警工作,在楊某某調到巡特警大隊後,楊某某負責巡特警大隊東院的全面工作,巡特警大隊的巡邏工作都是由楊某某具體安排、督導,楊某某經常對輔警說,該巡邏就去巡邏,巡邏過程中遇到什麼事,及時向其匯報,輔警在巡邏過程中遇到的事,都是直接向楊某某匯報,按照規定輔警非在正式民警的帶領下不能進行巡邏,也不能進行盤問,但在日常巡邏時,楊某某隻安排輔警去巡邏,其記得在2015年7月,其和宋某等人將韓某1、張某2帶回特巡警大隊後,其記得宋某對其說,他已經將韓某1和張某2的事向楊某某作瞭匯報,楊某某安排給韓某1和張某2做筆錄,其記得其給韓某1作瞭筆錄,宋某給張某2作瞭筆錄,後來,宋某給其分瞭幾百元。其聽宋某說,他將韓某1和張某2是情人關系,在車內偷情的事情向楊某某匯報瞭,楊某某同意收張某2八千元後,將張某2和韓某1放瞭。後來,其聽宋某說,他和董某將收的八千元給瞭楊某某,楊某某將這八千元的百分之三四十返給瞭宋某,最後宋某將返還的錢給其和宋某等幾人平分瞭。

此情節有證人董某證言相互印證。

(7)證人萬某1證明,其在館陶縣公安局刑警一中隊工作,在2015年八九月的時候,其和王某某、萬某2等人在一塊吃飯的時候,王某某拿出自己的手機對其說,有個有意思的視頻,王某某拿著自己的手機讓其看過韓某1和張某2不雅視頻,當場其對王某某說讓他趕緊刪瞭,對當事人不好。當時萬某2也看這個視頻瞭。

此情節有證人萬某2證言相互印證。

(8)證人曹某證明,2015年7、8月份,其和同學王某某、張某1一塊在大喜龍蝦吃飯,期間其出去一趟,回來後王某某拿著他的蘋果手機在其眼前晃瞭一下,讓其看瞭一眼一個不雅視頻,當時沒太註意視頻內容,到現在才知道那個視頻就是最近在網上流傳的視頻,其沒有上傳視頻。

此情節有證人張某1證言相互印證。

(9)證人張某3證明,其自2009年至今任館陶縣公安局副局長,2015年六七月份至今其分管館陶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交警大隊、食安大隊,巡特警大隊主要負責巡邏、防控、出警(縣城區域內),以及領導交辦的其它臨時性工作。其記得自其分管巡特警大隊時,巡特警大隊就不能直接辦理案子瞭,刑事案件移交刑警隊,治安案件移交城關派出所。其多次要求巡特警大隊不能處理案子,不能進行罰款。巡特警大隊的巡邏范圍主要是館陶縣縣城內,按規定,輔警應當在正式民警的帶領下進行巡邏,協助民警進行盤問。2016年8月30日,韓某1喝農藥出事後,李某才對其說巡特警大隊在去年處理韓某1的事情時,收取瞭八千元。巡特警大隊有沒有收過其它錢,其不知道,李某從來沒有對其說過。按規定巡特警大隊不能收錢,因為巡特警大隊就不能辦案子,不能罰款。按規定巡特警大隊不允許有賬目,巡特警大隊的支出都是在局裡下賬,實報實銷。對需要進行錄像的應當使用專門的設備進行拍攝錄制,並且對於錄制的視頻資料要有專門的人員進行保管,視頻資料絕對不能向外界泄露。

3、書證

(1)被告人楊某某、王某某戶籍證明及被害人韓某1戶籍證明在卷。

(2)館陶縣公安局及巡警特警大隊證明,楊某某於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7月31日在館陶縣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隊(東院)工作,工作期間負責巡警特警大隊東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安排、督導巡警特警大隊進行巡邏防控。

(3)館陶縣公安局治安員管理科及巡警特警大隊證明,王某某於2012年7月被招錄為治安管理員,分配到房寨派出所,2014年5月通過考核轉到館陶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隊員)工作。王某某在館陶縣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隊工作期間,具體負責巡邏、防控等工作。

(4)館陶縣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隊證明,2015年7月,在查處韓某1、張某2過程中對其做瞭詢問筆錄,但由於保管不善,詢問筆錄已丟失。

(5)楊某某記事本部分內容證明,2015年4月22日上午10:30,人員調整楊某某從督查到特警;2015年7月31日下午巡警特警大隊東院西院合住,西院搬到東院。

(6)韓某1館陶縣人民醫院病歷及河北醫科大學第二醫院病歷復印件在卷。

(7)北京青年報等相關媒體、網絡報道情況在卷。

(8)館陶縣公安局王某某治安行政案卷宗南投監視器店復印件在卷。

(9)巡特警相關規定、文件在卷。

(10)韓某1親屬及張某2諒解書在卷。

4、視聽資料在卷。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館陶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輔警、楊某某身為國傢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致一人死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提出楊某某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條件,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在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自願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在庭審中自願認罪,犯罪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

二、被告人楊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來源:館陶縣人民法院南投監視器價格

正文已結束,您可以按alt+4進行評論45EE4D4D719B068E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quprp05846 的頭像
    quprp05846

    大衛的採購清單

    quprp0584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